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8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RCIANO HECTOR LAVAREZ
BANDOY ROSELLE VALLE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19342 號、第19343 號),嗣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104 年度審易字第238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MARCIANO HECTOR LAVAREZ 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BANDOY ROSELLE VALLE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 實
一、MARCIANO HECTOR LAVAREZ (下稱MARCIANO)與BANDOY ROSELLE VALLE (下稱BANDOY)為夫妻關係,均係菲律賓籍 人士,前經核准申請來臺工作,均明知需持有合法之中華民 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始得在我國工作。MARCIANO 明知其居留效期僅至民國103 年6 月9 日;BANDOY亦明知其 於104 年5 月9 日起自原核准工作地址逃離,經原雇主通報 行方不明後,均已無從合法繼續在我國境內工作,詎渠2 人 竟為能繼續在我國境內工作,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GINA」之菲律賓籍成年女性友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6 月間之前某日,由BANDOY將其與 MARCIANO之照片交付予GINA,並支付新臺幣(下同)6,000 元為代價後,由GINA在臺灣地區某處,以不詳方式偽造分別 貼有BANDOY、MARCIANO之照片、其上記載姓名分別為「LUCY CHEN」、「MARCIANO HECTOR LAVAREZ 」及如附表所示內容 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乙張後,並交付予 BANDOY收執。嗣經BANDOY交付MARCIANO觀覽後,BANDOY即在 GINA之陪同下,於同年6 月間某日、時許,至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0號0 樓之「參和院餐廳」,持偽造「 LUCY CHEN 」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乙張 ,出示予林錦慧核閱後影印留存,以應徵工作而行使之,使 林錦慧誤認BANDOY即「LUCY CHEN 」,有合法在臺工作之身 分,而同意以每月35,000元之薪酬聘用之,並即指派BANDOY
在該「參和院餐廳」工作,足以生損害於林錦慧、「LUCY CHEN」本人、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管理、內政部移民署對於 居留證核發與外國人管理之正確性。BANDOY為使MARCIANO有 工作賺取金錢,再於同年7 月間某日、時許,由BANDOY將偽 造之「MARCIANO HECTOR LAVAREZ 」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 人工作許可證各乙張拍照後,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 給林錦慧閱覽,以此方式行使該2 張偽造之特種文書,表示 介紹MARCIANO予林錦慧工作之意,使林錦慧亦誤認MARCIANO 有合法在臺工作之身分,而同意以與BANDOY相同之薪酬聘用 之,亦旋即指派MARCIANO在前址「參和院餐廳」工作,均足 以生損害於林錦慧、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管理、內政部移民 署對於居留證核發與外國人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內政部移民 署臺北市專勤隊於104 年8 月26日19時許,在「參和院餐廳 」查獲渠2 人非法工作,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MARCIANO HECTOR LAVAREZ、以及 BANDOY ROSELLE VALLE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林錦慧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外人居 停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2 份,勞務洗碗 作業加盟合約契約書影本、環境維護與餐具洗滌承攬合約書 影本、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影本及 如附表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影本各乙 張附卷可稽,堪認被告2 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中華民國居留證均係主管機關核發 作為外國人特許居留及工作之證明,屬於特許證之一種。 被告MARCIANO HECTOR LAVAREZ 明知其居留效期僅至103 年6 月9 日,被告BANDOY ROSELLE VALLE亦明知其於104 年5 月9 日起,自原核准工作地址逃離,經原雇主通報行 方不明後,均已無從合法繼續在我國境內居留、工作,且 BANDOY ROSELLE VALLE亦非「LUCY CHEN 」本人,渠等竟 持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及中華民國居留證 以應徵工作而行使之,自足以生損害於「LUCY CHEN」 本 人及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管理、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居留證 核發與外國人管理之正確性。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2 人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GINA」之菲律賓籍成年女 性友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被告2 人偽造如附表所示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各應 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 告2 人分別以一行為行使偽造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中華 民國外僑居留證,同時觸犯2 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斷。被 告BANDOY ROSELLE VALLE先後分別行使貼有己照片之外國 人工作許可證、中華民國居留證各乙張,及貼有MARCIANO HECTOR LAVAREZ照片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中華民國居留 證各乙張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二)量刑理由之說明:
爰審酌被告夫妻2 人合法來臺工作後,明知其中一人居留 效期屆至,另一人竟任意自原雇主處逃逸,再以前揭偽造 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持以行使之方式,繼 續在臺打工賺錢,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居留證核發、 外國人居留及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惟 兼衡其2 人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甚具悔意、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尚需撫養之人口暨檢察官 與被告2 人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再被告2 人均係菲律賓籍之行方不明逃逸外籍勞工,已 非法居留,又係以上開方式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 工作許可證以行使,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顯不宜允許其 繼續在我國居留,併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分別均諭知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至扣案如附表所示偽 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影本各乙張,係 由林錦慧所提出(見偵卷第47頁),足認並非為被告2 人 所有,爰不予以宣告沒收。另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中 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乙張目前下落及是否 尚存實有不明,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亦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28條、第212 條、第216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證件名稱 │內容 │
├───────────────┼───────────────┤
│中華民國居留證(貼有MARCIANO │其上記載「姓名:MARCIANO │
│HECTOR LAVAREZ 照片) │HECTOR LAVAREZ」、「出生日期:│
│ │0000/00/00」、「居留事由:依親│
│ │-妻-林麗珠」、「居留地址:新│
│ │北市○○區○○○路000 巷00號0 │
│ │樓」、「統一證號:FC00000000」│
├───────────────┼───────────────┤
│中華民國居留證(貼有BANDOY │其上記載「姓名:LUCY CHEN │
│ROSELLE VALLE 照片) │陳露西」、「出生日期:0000/00/│
│ │00」、「居留事由:依親-夫-陳│
│ │昆明」、「居留地址:新北市○○│
│ │區○○○街000巷00號0 樓」、「 │
│ │統一證號:FD00000000」 │
├───────────────┼───────────────┤
│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貼有MARCIANO│其上記載「姓名:MARCIANO │
│HECTOR LAVAREZ 照片) │HECTOR LAVAREZ」、「出生日期:│
│ │0000/00/00」、「護照號碼:MM00│
│ │00000」 、「發證日期:104/02/0│
│ │9 」、「許可證號:0000000000」│
├───────────────┼───────────────┤
│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貼有BANDOY │其上記載「姓名:陳露西」、「出│
│ROSELLE VALLE 照片) │生日期:0000/00/00」、「護照號│
│ │碼:00000000」、「發證日期:10│
│ │3/11/27 」、「許可證號:000000│
│ │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