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浩銘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林少尹律師
李明諭律師、陳逸華律師、徐孟琪律師、李國
仁律師、呂雅婷律師(五人嗣解除委任)
被 告 陳雄華
指定辯護人 謝富凱律師(法扶)
被 告 林子望
選任辯護人 何冠慧律師(嗣解除委任)
被 告 洪偉
選任辯護人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羅秀如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被 告 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法扶)
被 告 蔡慧貞
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律師
蔡孟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14167、14168、14486、16189、17919、18010、18014、
18153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
第1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巳○○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玖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共同犯散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A3所示之隨身碟、筆記型電腦及門號0938***519行動電話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壹拾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10、14-17所示之刑;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之刑;又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8、散布性交易訊息及附表二編號1-10、14-17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A3、B1、C1、D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附表一編號9、利用權勢性交罪、附表二編號18、19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A3、B1、C1、E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其餘
被訴部分(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附表二編號11-13詐欺部分),均無罪。
庚○○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A3所示之物沒收之。其餘被訴部分(103年3月26日、103年4月7日妨害風化罪)免訴。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壹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17所示之刑,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附表二編號1-17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B1、C1、D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附表二編號18、19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B1、C1、E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壹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17所示之刑,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附表二編號1-17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B1、C1、D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附表二編號18、19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B1、C1、E所示之物均沒收之。00000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1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B1、C1、D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亥○○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亥○○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G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卯○○無罪。
事 實
一、巳○○(綽號阿猛、猛哥)前於100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易字188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 100年1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圖利使人性交而容留 營利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達一定數量罪名,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30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2年12月1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其自102年間,在臺北市○○區○○街00 號8樓之12以「天后娛樂經紀公司」名義,從事招募、應徵 、管理小姐之工作,而自任酒店經紀人業務,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由「阿寶」擔任負責人之「頂尖」應召站等應召站 成年成員基於共同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
以營利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犯意聯絡,另分 別與酉○○(綽號小蔣、SKY)、壬○○(綽號滷蛋)、丁 ○○(綽號小李,上列酉○○等四人另經本院審結確定)、 庚○○(綽號淡水)、綽號「洞六(06)」及未○○等人基 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 絡,由巳○○應徵、經紀甲○○(綽號圓圓)、陳昱安(綽 號果凍)、黃芷璿(綽號可恩)、薛佳雯(綽號小綠)、范 瑞娥(綽號晴天)、呂亭儀(綽號KIKI)、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及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球球」、「小 緣」、「芬達」、「水靈」、「奇蹟」、「雪兒」、「小樂 」等成年女子至配合之應召站從事性交易工作(因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二認代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女 子為人口販運防制法被害人,三人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另由巳○○雇用酉○○、壬○○、庚○○、「洞六」等人 或由應召站所僱用之未○○、丁○○等人擔任載送應召女子 之司機(俗稱馬伕),並由應召站成員及巳○○,或經由網 路廣告或以電話簡訊傳送內容「提供妹妹外送服務」等足以 引誘、媒介、暗示而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色情廣告訊息招攬不 特定客人,再依客人指定之時間、地點、金額及應召女子等 需求,挑選適當應召女子後,巳○○以所持門號0938***519 電話或由其他應召站控台(使用電話:0979***609、0989** *594、0980***168、0970***8 70、0938 ***296),以電話 聯繫指示馬伕酉○○(持用門號0980***530,代號SKY、67 )、壬○○(持用門號0913** *885,代號滷蛋)、庚○○ (持用門號0931***509,代號淡水)、丁○○(持用門號 0939***9 66、0970***244)、「洞六」(持用門號 0938***379,代號06)、未○○等人各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 ,駕車載送同表所示應召女子前往台北市、新北市等地之賓 館或其他客人指定地點,與不特定男子從事性交易牟利,馬 伕於當日應召小姐收工時,再以電話回報巳○○或應召站控 台工作成果及對帳,應召女子每次性交易代價為新臺幣(下 同)5,000至8,000元不等,先由應召女子於每日收工時將性 交易所得全額交付予司機,司機從中抽取2千至2千4百元不 等之報酬(一日不滿8小時,應召女子仍需全額支付車馬費 ),其中,庚○○則自小姐處扣取每日2,400元報酬,司機 扣取自己車資報酬及支付應召女子每次性交易所得半數報酬 後,再將餘款交付巳○○或應召站外務收款人員(亦有巳○ ○先向司機收取餘款,再支付小姐報酬的情形),巳○○則 從應召女子每次性交易所得中抽取媒介色情之佣金500元, 餘款為應召站所得。
二、緣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成年女子於99 年2月底至3月初間之某日,在網路看到徵才訊息,與巳○○ 相約在台北市○○○路000號前見面,經巳○○告知工作內 容為從事性交易工作,0000000000允諾後,二人因此成立勞 務契約關係,巳○○對於0000000000所服勞務在業務上有監 督之權,詎巳○○明知此情,竟基於利用權勢性交之犯意, 利用上揭對於0000000000業務上監督之關係,當日即將 0000000000帶往附近之鴨川旅館內,以教導與客人應對為由 ,要求與0000000000性交,0000000000雖甚感詫異而心生不 悅、厭惡之感,當場向巳○○表示拒卻之意,惟巳○○不予 理會,仍繼續脫卸0000000000衣物,0000000000在出手推卻 未果,復顧慮惹惱巳○○工作不保下,遂任由巳○○以生殖 器插入陰道之方式性交得逞。巳○○另於0000000000從事其 經紀性交易工作期間(即上開時日至100年間),另以交付 薪資名義,要求0000000000結束後,直接前往其住處領取, 再分別基於利用權勢性交犯意,而0000000000懾於其權勢, 推拒無果未表示反對之情形下,對之同以生殖器插入陰道之 方式性交得逞,共計3次。
三、癸○(綽號大砲)、地○○(綽號百合、鬼鬼)及巳○○與 在大陸地區福建廈門、廣西南寧之詐騙集團機房「阿忠組」 (陳啟忠)、「紫曼組」等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成年成員,分 別與巳○○所經紀小姐000000000、000000000、戌○○(綽 號瑤瑤)、丙○○(綽號雪碧)及地○○之友人寅○○(綽 號吉利)等人間(附表二各次犯行分別參與之共犯如同表「 在台共犯」欄所記載。其中,000000000、戌○○、丙○○ 、寅○○另經本院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 人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自102年5、6月起,先由 大陸機房女姓成員以隨機方式撥打電話予不特定被害人,藉 故攀談讓被害人卸下心防,再誆稱以「身世可憐」、「補足 酒店業績檯費」、「需要生活費」、「考美容證照補習費」 、「親友罹病住院醫藥費」、「土地買賣稅金」等等為理由 需錢恐急,要求男客提供協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相約面 交取款,再由癸○提供0938***207、0981***890等門號交給 地○○作公務機使用,即由地○○擔任「車手頭」工作,負 責持之接聽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之電話,並調度由巳○○ 邀約加入之成年女子即000000000(於103年3、4月間加入) 、000000000(102年5、6月加入)、戌○○(於102年年中 加入)、丙○○(103年6月間加入)及地○○介紹之寅○○ (於103年1月間加入)等人擔任收款之車手,車手經地○○ 與大陸機房人員提供詐騙電話中客人、小姐背景資料及話術
教導、確認收款時間地點後,即與地○○相偕前往約定地點 與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會面,而由車手冒充為該詐騙集團所 虛構之女子或其姊妹、友人等身分,出面向被害人收取款項 ,甚與對方發生性行為而取信之,並當場收取款項,地○○ 則隱匿於一旁擔任監控、把風工作,並收取車手交付全數詐 得款項後,若小姐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先由小姐支取8千 元,地○○再扣除詐騙金額2至3%作為自己報酬後,將剩餘 詐騙贓款交予癸○,癸○亦分取詐騙金額2至3%報酬,另交 付巳○○詐騙金額15%(含詐騙車手部分,000000000、 000000000自稱分取詐騙金額8%至10%不等金額),其餘贓 款由癸○自102年7月間起,交付亥○○以地下匯兌方式匯至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指定之陳啟宗廈門建設銀行等帳戶(詐欺 之被害人、時地、行為及詐騙金額等節均分別詳如附表二所 示)。
四、亥○○明知經營銀行業務需經過主管機關特許,非銀行不得 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與居住大陸地區廈門碼頭自稱 「李志芬」之中國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之 集合犯意聯絡,自102年7月11日起至103年7月7日間止,利 用其開設址在臺北市○○區○○○路00巷0號之服飾店,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間之新臺幣與人 民幣間之地下匯兌業務,由有在兩岸間匯兌需求之癸○、林 宗聲、楊卓穎、「阿虎」、「豆豆」、大陸配偶及友人介紹 客戶,經聯絡亥○○所使用之門號0955***100號行動電話後 ,前往上址交付新臺幣現金或以匯款方式匯入亥○○臺北富 邦銀行承德分行3061*****409號等帳戶做為臺灣地區匯款媒 介使用,並約定在大陸地區受款人帳戶及匯款金額,亥○○ 即以QQ、WECHAT通訊軟體發送網路訊息通知大陸地區李志芬 應使用之匯款帳戶、匯款金額及受款人帳戶,或亥○○在人 民幣帳戶款項足夠時,直接以大陸地區銀行U盾用網路操作 ,將扣除費用後之等值人民幣匯款至客戶指定之大陸地區金 融機構受款人帳戶,以此方式實際經營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間之匯兌業務,亥○○則每經手人民幣10萬元,自李志芬處 從中抽取新臺幣2千元之利潤,而於上揭期間內,其經營兩 岸地下匯兌業務總計匯出人民幣金額約計為4,959,191元( 其中4,839,191元詳如附表三所示,再加計併案為林宗聲匯 出金額約120,000元),另匯入其臺北富邦銀行承德分行的 新臺幣金額440,000元(約當人民幣90,213元,計算式如附 表四),獲利約計為100,988元(其中98,588元計算式:[ 4,839,191+90,213]÷100,000×2,000=98,588.08,再加 計併案部分報酬2,400元【即120,000÷100,000×2,000=
2,400】)。
五、嗣經偵查機關對巳○○、癸○、地○○等人執行通訊監察, 並於103年7月8日在巳○○住所等地執行搜索,約詢關係人 到案,始悉上情。
六、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
理 由
甲、程序事項;
一、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卯○○經合法傳喚 ,於本院104年9月21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 送達證書、該日審判筆錄及報到單附卷可查,且本案屬應處 諭知被告卯○○無罪之案件(無罪理由如後述),爰不待其 到庭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二、證據能力:
㈠被告巳○○之辯護人爭執證人000000000、000000000及丑○ ○於警詢或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見被告答辯書狀卷第5 頁),惟按證據能力係指可供「嚴格證明」使用之資格,判 斷對象自係指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事實之判斷而言。亦即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 之調查,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惟倘法院審理之結 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時 ,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 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是以,本院就被告巳○○被訴 違反人口販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於102年間詐欺被害 人丑○○等部分既均為無罪之判決(詳如後述),即使不具 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 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
㈡本判決所引部分證人審判外供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惟被告巳○○(本院卷一第193頁 反面,104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庚○○(本院卷一第 169頁反面,103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亥○○(本院 卷一第197頁反面,104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癸○、地 ○○(本院卷一第203頁,104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 000000000(本院卷一第210頁,104年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 )及辯護人對此均不爭執,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不 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 進行證據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 得採為證據。
㈢本院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 ,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 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又公 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 認均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壹、被告巳○○、庚○○妨害風化、及被告巳○○散布促使人為 性交易訊息罪部分:
一、被告巳○○於對於上揭圖利使人為性交之犯行,迭於警詢及 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如下其他補強證據佐證,足認其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認:
㈠被告巳○○之自白
1.於警詢中供稱:「頂尖是我經營的應召站,海派、一加一、 和泰等應召站有配合過,但我的名都是印天后娛樂經紀公司 。」、「我擔任經紀人、CALL客。(頂尖)應召站實際負責 人是阿寶(男),他所使用的大陸電話門號027705...跟他 聯絡。」(103偵14168卷第127頁反面,103年7月9日警詢筆 錄)、「寶哥負責提供客源資料給我,我再發簡訊給客人, 有需要客人會主動找我聯絡,我再打給馬伕及小姐,請馬伕 去帶小姐前往與客人從事性交易」、「每次性交所得小姐先 拿一半,但小姐每天需要另外支付馬伕車資2200至2500元, 剩下50%,40%給老闆寶哥,10%給我」、「旗下小姐約7 至10個,馬伕約4至5個,都是我聯絡或我朋友介紹來的。淡 水(註:即庚○○)、SKY小蔣(酉○○)、滷蛋(壬○○ )、熊貓、小新、小林、阿龍是我的馬伕。小姐包含可恩、 000000000、圓圓(甲○○)、球球、000000000、詩詩、果 凍、小米、小可、米果...,她們隨時會變換花名」、「性 交易一次收費5千至8千不等」、「我剛剛有看到小蔣被警察 帶回來,他們都是我的馬伕」(同卷第128頁),並經其指 認馬伕「小李」(丁○○)、滷蛋(壬○○)、淡水(庚○ ○)等人在卷無訛(103偵14168卷第265頁、第266-268反面 )。
2.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稱:「載小姐的司機代價,我記得一 天2200元,小姐下班後給他們。」、「小姐下班時,司機、 小姐、應召站會電話中核對多少錢要給應召站,由司機把應
召站該拿的部分交給應召站的外務。每月1、11、21日左右 ,應召站外務會送經紀費過來給我。我跟頂尖(之前叫海派 )應召站核對」(104年4月1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5頁 反面)、「頂尖跟我是配合的關係,我有小姐放在他們應召 站上班」、「(提示譯文卷第300頁)103年2月24日14:23: 31最後1通簡訊內容頂尖報班台上面,上面有8K小綠、喬恩 ,5K圓圓、蜜糖等,頂尖報班台給這個簡訊,是他們會跟我 說他們有幫小姐做廣告,他們發這個簡訊給我也會發給別人 ,主要意思是跟我說小姐去報班,他們有幫小姐做廣告。上 面的5K、6K、8K是性交易價錢5千、6千、8千。」(同卷第8 頁反面)、「(提示103偵16189卷1第65頁反面,問:你的 警訊筆錄,說你經營應召站,頂尖是你經營的應召站?)因 為警察說我承認才能交保,否則要聲押。但頂尖應召站實際 負責人是阿寶,所以我上面才承認說頂尖是我經營的,但下 面我還是有跟警察說實際負責人是阿寶,我只是擔任經紀人 ,跟寶哥的聯絡電話是027702開頭,連絡都是用大陸電話。 我跟老闆阿寶有時聯繫經紀費多少,有時跟他說小姐上班的 事情」(同卷第10頁)。
㈡其他共犯(馬伕)之供述:
1.共同被告壬○○:「103年1月開始受僱,我是向阿猛應徵工 作,工作性質就是開車接送賣淫小姐」、「應召站會主動打 電給我,我的代號滷蛋」、「上班時段為每日20時起至隔日 凌晨4時,薪資為2,500元,薪資由小姐應召所得支付,我沒 有天天載,沒有固定小姐」、「應召所得小姐交給我,我再 交給綽號阿奇的男子」(103年8月2日警詢筆錄,偵16189卷 第205頁反面);另於準備程序中供稱:「一天載滿8個鐘頭 ,阿猛給我2500元。每天工作結束後,我把性交易所得交給 阿猛時,他扣2500元起來給我」(103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 錄,本院卷一第116頁)。
2.共同被告酉○○於警詢中:「應召站上班時間是中午12時到 凌晨4時,都是當天下班後,我先跟小姐對拆,小姐拿性交 易所得一半,小姐在從中支付我司機費2,200元(一天8小時 2,200,12小時是3,200),其餘全數繳回公司,公司會派馬 伕頭跟我收錢,我從102年5月做到103年3月」(103年7月9 日警詢筆錄,偵16189卷第180頁);於準備程序中供稱:「 每天八個小時,下班拆帳後,公司會派人到公司指定的地點 跟我收錢,都約在路邊,公司的人(不是阿猛)當場給我 2200元。」(103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16 頁反面)。
3.共同被告未○○於警詢中:「103年5月20日開始受僱於應召
站,是看報紙前往林森北路85度C咖啡店,向一名男子應徵 工作,工作就是接送賣淫女子」、「應召站給我一支行動電 話(含門號),用來跟公司聯繫,我的代號33」、「上班時 段為晚上20時起至凌晨1至2時,薪資為2,800元,從103年5 月20日至6月10日載小姐,都是小姐實收部分支付我的薪資 。小姐賣淫所得公司會叫我以無摺存款,存入公司指定帳戶 ,有時會叫別人來跟我收錢」、「我不清楚阿猛擔任何職務 ,但機房有叫我將小姐所得拿去林森北路跟農安街口給他過 2至3次」(103年7月30日警詢筆錄,偵16189卷第198頁反面 );於準備程序中供稱:「2000元。其實我不認識阿猛,我 不是跟他應徵的,我是今年5月20日在報紙或網路應徵司機 ,我從事這份工作後才知道這是載送賣女子的馬伕工作。我 見過阿猛,是他跟我收錢時見到,但我不知道他是誰,是警 察詢問時有提示阿猛照片。」(103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一第118頁)
4.共同被告庚○○於準備程序中供稱:「3、4月份我受僱於阿 猛」(103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18頁反面 )、「(問:譯文的頁碼314頁編號18,3月26日部分,你跟 巳○○的通話是什麼意思?)小姐性交易做好了。『五工』 是用5000的價碼。『等一下回公司二九』是要給公司2900元 。『收29離開』是收2900元就載小姐離開。」(103年12月 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66頁反面)。 ㈢被告巳○○住處扣案(參本院巳○○扣案物卷)之 1.電腦或隨身碟內存取之客戶或小姐之營業資料(同卷第2-34 頁、第49頁、第57-60頁、第61-86頁、第90-100頁、第137 頁)、小姐排班表(第40-42頁)、收入明細(第47-48頁) 、雜記(第52-53頁)、廣告訊息(第55頁)。 2.「頂尖」應召站資料:頂尖密碼(同卷第35頁,帳號 sking6688)、sking168的奇摩密碼(第54頁)、頂尖月報 表(同卷第37頁)、公司照片(「提供妹妹外約服務,LINE :sking168」的性交易訊息、「天后娛樂0938***519」,同 卷第87-88頁、第140頁)。
3.「酒店」資料夾之消費資訊、徵人啟事、節數表、暗語表等 檔案(同卷第103-109頁、第111-118頁)及子目錄「經紀」 資料夾內之本票、借據、存證信函、新月經紀徵才廣告、還 款契約書等營業資料檔案(同卷第119-124頁、第125-128頁 )。
4.天后娛樂公司資料:獎金制度、外送、小姐班表、人事資料 表(同卷第130-135頁)。
5.扣案之紙本:本票(同卷第147-162頁)、借據(第167-172
頁)、排班表(第164-166頁)、年輕女子的身分資料影本 (同卷第182-184頁、第188-189頁、第191-198頁、第205頁 )、天后人事資料表(第198-201頁),同於上開電磁紀錄 文書內容。
㈣被告巳○○0938***519與來電應徵馬伕工作的「洞六」持用 0938***379於103年1月24日18時56分36秒的通訊監察(見本 院卷二第82頁,譯文卷第283頁係節本),被告巳○○自稱 :「你好阿猛,你我我們頂尖」,可認被告巳○○確有為頂 尖應召站從事招募馬伕等業務。
二、被告庚○○於審理中對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25均已坦承 不諱(104年3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53頁反面 ;103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18頁反面;103 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66頁反面;104年9 月2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四第49頁),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 文可認:
㈠被告庚○○於準備程序中供稱:「0931***509是當時跟巳○ ○聯絡所用的電話,我在電話中自稱淡水」(本院卷一第 166頁反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21所記載在103年6 月7日,當天我應該是先後有載球球、KIKI。編號22在103年 6月8日,有搭載小綠去從事性交易,『今天三個』是今天做 三個客人的意思沒錯。」、「編號23在103年6月9日,有搭 載水靈去性交易。」(見本院卷二第53頁反面)、「編號25 部分,我認罪,那個櫃台是富驛時尚酒店應該是有些高級飯 店晚上要登記訪客的名字,要出示身分證。...(下一通對 話)B1是我在講車資的問題,我借給桃子200元。」(本院 卷一第169頁)。
㈡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1.巳○○0938***519與「球球」0918***951 譯文時間103年6月6日15時57分25秒 譯文內容「B(球球):我明天上十點的。A:晚上的? B:對阿 ,七號。A:七號,八號勒?會上嗎? B:八號上七點的阿。A: 明天上十點的是不是? B:恩。...A:OK好知道了。B:嗯十點 喔!阿我九點半才下班喔A:那九點半.. B:九點半前我接不到 電話A:九點半聯絡是不是? B:九點半之後我才接得到電話A: 有確定吼?要去約司機?,好。B:確定阿,淡水阿。A:好,我 聯絡人」(譯文卷第357頁)
㈢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1.巳○○0938***519與KIKI0986***317 譯文時間103年6月6日18時47分48秒 譯文內容「B(KIKI):然後我已經跟淡水講好說那個八點上
班」(譯文卷第358頁)
2.巳○○0938***519與庚○○0931***509 譯文時間同日18時50分16秒
譯文內容「B(庚○○):KIKI說他改上八點的。A(巳○○ ):OKOK,好,那麻煩你。B:OK好掰」(譯文卷第358頁) 3.巳○○0938***519與KIKI0986***317 譯文時間103年6月7日18時33分5秒
譯文內容「A(巳○○):喔打給淡水喔。B(KIKI):蛤? A: 淡水剛剛打給你阿。B:淡水?他不是要載別人? A:沒有今天 載兩個,他那個妹比較早下班B:OK好A:司機不夠,打電話給 他」(本院譯文卷第368頁)
㈣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1.巳○○0938***519與KIKI0986***317 譯文時間103年6月8日19時22分51秒 譯文內容「B(KIKI):阿那個都沒司機打給我欸。A:沒司機 打給你? B:對呀只有淡水哥哥打給我而已。A:淡水載你阿? B:沒有阿他要載小綠不是嗎? A:喔對喔我聯絡一下。」(譯 文卷第377頁)
2.巳○○0938***519與控台男子0979***609 譯文時間103年6月8日22時3分26秒
譯文內容「B(某男):那個小綠要下了,他說要還你兩千喔? A:對,他今天三個嘛? B:對沒錯A:OK你幫我記下來就好」( 譯文卷第378頁)
3.巳○○0938***519與控台男子0980***168 譯文時間103年6月8日22時45分54秒 譯文內容「(前段內容簡易為A剛在電梯裡面所以斷訊,奇蹟 給滷蛋載固定,淡水載小綠,饅頭沒有打電話問班過,B想 把曉萱調至早班,晚班奇蹟MISS媞娜小魚跟新的,芬達出來 晚上就好)...」(譯文卷第380頁)
㈤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1.巳○○0938***519與控台男子0980***168 譯文時間103年6月9日17時34分36秒 譯文內容「B(某男):欸我水靈我叫淡水去接你覺得OK嗎? A(巳○○):可以阿。B:可以吼? A:那桃子要出來,桃子拐 拐載。...」(譯文卷第391頁)
㈥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1.巳○○0938***519與控台男子0980***168 譯文時間103年6月10日12時23分50秒 譯文內容「A(巳○○):明天司機有排了嗎?...明天還有菲比 勒,菲比、桃子、KIKI。B:我看一下喔,雨涵自己跑嘛,喬
喬兩點就叫饅頭接嘛,曉萱是阿哲嘛,菲比跟媞娜還沒排嘛 。A:嗯B:菲比我想一下叫誰,我來想一下叫誰比較好。A:淡 水有事嗎? B:我傳簡訊看淡水好了」(譯文卷第400頁) 2.巳○○0938***519與控台男子0979***609 譯文時間103年6月11日21時11分57秒 譯文內容「B(某男):喂阿猛只有淡水有空啦,我叫他打給你 吼?A(巳○○):叫淡水直接打給桃子阿。B:好」(譯文卷第 410頁)
3.巳○○0938***519與庚○○0931***509 譯文時間6月11日21時12分29秒
譯文內容「B(庚○○):猛哥。A(巳○○):哈囉。B:桃子是 不是? A:桃子。B:好阿電話勒? A:桃子我看一下吼, 09..7241。B:0973...。A:41。B:好了解,他幾點的? A:他 現在弄好了。B:弄好了,了解。」(譯文卷第410頁) 4.巳○○0938***519與「桃子」23**-**96 譯文時間6月11日21時57分3秒
譯文內容「A(巳○○):你手機又打不通欸...B(桃子):家裡 沒有收訊,我剛在黃金在廁所。A:那你就不用上班啦連絡你 聯絡那麼久,那司機到了在門口等不准回家,就在路口等B: 好啦A:等到司機來B:不然A:到路口打給我,你到路口打給我 ,我再叫司機過去B:掰掰」(譯文卷第411頁) 5.巳○○0938***519與庚○○0931***509 譯文時間6月11日22時10分12秒
譯文內容:「B(庚○○):我已經到他家樓。A(巳○○):他 家樓下了是不是?好我叫他出來,我想辦法,我打給他媽B: 我已經到了快一個小時了...(抱怨阿姨新熟客不真實報,出 事不處裡)」(譯文卷第411-413頁)
6.巳○○0938***519與「桃子」1973***241 譯文時間6月11日22時20分24秒
譯文內容「B(桃子):我在車上了啦。A(巳○○):每次都拖這 麼晚。B:好啦...」(譯文卷第413頁) 7.巳○○0938***519與庚○○0931***509 譯文時間6月11日22時24分11秒
譯文內容:「(前段內容簡易為討論假報、假釣魚的可能、 小姐及司機的回話)....B(庚○○):都是打搶才抓的你知道 嗎?A(巳○○):嗯。B:只是說你說晚上十一點,不一定啦我 跟你講,土城的都,板橋的都是晚上七點七八點在抓,土城 的是有時候會比較晚,土城的都九點十點甚至是十一點,那 個不一定,只是這兩個區域都比較偏晚,然後其他區域都是 下午的...」(譯文卷第413-414頁)
8.巳○○0938***519與庚○○0931***509 譯文時間6月11日23時4分59秒
譯文內容:「A(巳○○):桃子開始了,說忘了存你的號碼。 B(庚○○):蛤? A:對。B:他真的是神經病,他今天收六,隔 了十分鐘說你在車上幹麻,他說我忘記輸入號碼,好我說七 零三先收六。A:他開始了。B:開始?,好。A:對,開始啦。B :那我跟你講他以後跟你報就好了。A:好了跟你講。」(譯 文卷第415頁)
㈦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1.巳○○0938***519與控台男子0979***609 譯文時間103年6月12日03時13分12秒 譯文內容「B(某男):阿猛幫我找一下淡水,他在那個土城來 格,他已經確定跟我報離開了喔,接到妹? A:恩。...B:好 像不是那個問題喔,要不然打桃子的看看。A:他有做嗎還是 沒做離開? B:有做離開的,超過十分鐘。A:好掰。」(譯文 卷第419頁)
2.巳○○0938***519與控台男子0979***609 譯文時間103年6月12日03時18分34秒 譯文內容「B(某男):有啦淡水有打進來。A(巳○○):有我剛 打給妹妹叫淡水聽了。...B:有通沒接我才會怕,直接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