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7號
TCDV,104,重訴,77,2015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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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葉焌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羅以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
月6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15,04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3,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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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