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何瑞昌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
被 告 何茂良
張俊雄
林金紗
尤月女
何瓊枝
黃坤旺
黃坤鴻
黃瑞斌
黃淑卿
黃淑鑾
何英仁
何炩宜
柯何蕙焄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