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購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11號
TCDV,104,重訴,311,201511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何瑞昌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
被   告 何茂良
      張俊雄
      林金紗
      尤月女
      何瓊枝
      黃坤旺
      黃坤鴻
      黃瑞斌
      黃淑卿
      黃淑鑾
      何英仁
      何炩宜
      柯何蕙焄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