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15號
原 告 林貞誼
被 告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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