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115號
TCDV,104,訴,3115,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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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15號
原   告 林貞誼
被   告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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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