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60號
TCDV,104,訴,3060,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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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0號
原   告 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興
被   告 廖郁仁即鑫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2377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 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以104 年度補字 第1659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 ,984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 4 年10月2 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 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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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生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