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611號
TCDV,104,訴,2611,201511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英烈
複代理人  賴佳享
被   告 小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銓
被   告 楊美千
      邱俊文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0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被告小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楊美千邱俊文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小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楊美千邱俊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9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用期限5年,並約定本金每滿 1個月為1期,分60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繳付1次,倘不依 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 付違約金。且如因前項情事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借 款利率加年利率1%計付。詎被告小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僅繳納本息至104年6月14日,自104年7月15日起即未按期清 償,尚欠原告本金1,699,994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付,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未 果。而被告楊美千邱俊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人



連帶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小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楊美千邱俊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為證,核屬相符。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1/1頁


參考資料
小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