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股東身分並確認股東股份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1號
TCDV,104,訴,251,2015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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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黃德春
訴訟代理人 李宗熹
被   告 爵慶企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周瑜庭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恢復股東身分並確認股東股份存在事件,本院民國
104年8月13日之第一審判決漏未就訴訟標的之一部為判決,本院
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當事人間恢復股東身分並確認股東股份存在事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4年8月13日 為第一審判決在案;然原告起訴之請求除確認股東股份存在 外,尚有請求返還投資股金及利息,而此部分亦經本院為辯 論終結,並於本院上開判決理由中認定原告所為此部分請求 無理由;惟本院漏未於上開判決之主文中諭知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而有所脫漏,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 項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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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爵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