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930號
TCDV,104,訴,1930,2015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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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30號
上 訴 人 黃盛煌即安陽商行
      廖秀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瑞鵬謝秀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上訴裁
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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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