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鈾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堤沃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清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稚樓即尚紡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188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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