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6號
原 告 松秋梅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複代理人 鍾幸家
被 告 孫桂琴
上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註:
⑴本次庭期將依原告聲請傳喚證人孫文智到庭,兩造應事先準 備詢問證人事項,如有與待證事實相關資料請一併攜同到庭 。
⑵原告請於10日內依104年11月2日民事陳述意見狀附表一之列 表方式,就系爭房地銀行貸款原告、被告繳納部分繼續列表 (可參考被告104年11月2日辯論庭所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北 屯分行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帳務交易等內容),並具狀呈報本院,繕本逕寄對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