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45號
TCDV,104,訴,1045,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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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045號
原   告 葉麗娟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子賢
被   告 彰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添財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新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伍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緣原告於民國102年2月4日到被告彰化縣農會所屬設於台中 市東勢區之東勢林場園區旅遊,因被告設置之溜滑梯下方出 口設施失當,非採用軟墊和細砂,而是舖一層直徑約4公分 大小的鵝卵石,石頭下方則是堅硬的水泥地,並非泥土。因 溜滑梯約3層樓高,長度為30公尺,溜下時在重力加速度影 響下,屁股嚴重著地,導致原告尾椎骨臀部嚴挫傷合併神經 損傷,二年來四處求診,均無顯著改善。
㈡事發後,原告自102年7月起即與被告洽談賠償事宜,惟經過 多次協商及大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均無結果。被告既為遊樂 設施之提供者,自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提供合 理期待之安全場所之責任。被告在所提供之溜滑梯出口,未 舖設軟墊或細砂,亦無明顯警告標誌,顯然未盡保護及告知 義務。爰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
㈢原告所受損害如下:
⒈支出之醫療費用:10萬元
⑴健保醫療診所:3萬7287元
①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8602元




②大里仁愛醫院:8210元
③和信復健診所:7670元
世宏中醫診所:1萬2655元
永安中醫診所:150元
⑵傳統民俗醫療:3萬2200元
①崇德整復:1萬9200元
②生命之美保健協會:6000元
③胡師傅傳統整復推拿館:4000元
④其他:3000元
⑶痠痛保骨藥品:2萬3434元
⑷以上合計9萬2921元。因日後醫藥費用及增加生活上之 需要支出之費用陸續增加中,爰暫請求10萬元。 ⒉精神慰撫金:90萬元
原告受傷後遭受身體痛楚的長期折磨,疼痛到失眠,和家 人關係緊張,必須經常請假,或臨時請人代課,無法久站 ,影響教學品質,造成身心莫大壓力,爰請求精神慰撫金 90萬元。
⒊綜上,合計原告所受損害為100萬元。
㈣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原告雖提出受傷過程錄影光碟、相片及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受 有臀部挫傷等傷害,惟仍未舉證證明其臀部挫傷與使用系爭 溜滑梯間有何因果關係。
㈡依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之記載,原告於102年2月4日至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中醫傷科就診,診斷為臀部挫傷;102 年3月5日另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神經外科門診就診,診 斷為尾骨挫傷,二者顯屬不同之傷害。又原告復於102年12 月14日至世宏中醫診所就診,診斷為臀部挫傷,此時距離原 告至被告處使用系爭溜滑梯已逾10個月。換言之,原告除於 102年2月4日當天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中醫傷科就診 後,復於102年3月5日另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神經外科 門診之外,直到102年11月起始再密集前往就醫,是參照上 開原告就診紀錄等客觀情事,益證原告主張其尾骨、臀部嚴 重挫傷合併神經損傷等之損害結果,與使用系爭溜滑梯間並 無相當因果關係。
㈢縱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除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 2年2月4日支出醫療費用210元外,被告均否認與本件事故有



關。此外,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90萬元,亦屬過高,請求 予以酌減。
㈣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⒈原告主張於102年2月4日,因使用被告設置於東勢林場之 滑梯設施而受傷,業據提出錄影光碟為證。茲經本院於 104年6月8日及104年11月2日當庭勘驗結果,原告自長約 30公尺之滑梯頂端往下滑,短短約6秒鐘即抵達終點,且 原告抵達終點時,確實跌坐在石子鋪設之地面,表情甚時 痛苦,並以手撫著臀部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 在卷可參。足以證明原告該次自滑梯溜下後,跌坐在地面 上,確實造成臀部相當程度之傷害。
⒉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 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 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 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定有明 文。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 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84條亦有明定。茲被告既為東勢林場之經營者,並收取 門票供不特定人遊憩,此有原告提出之東勢林場遊樂區官 網─門票、入園須知等資料在卷可參。則被告自屬於消費 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之遊憩設 施,自應符合一定之安全性。茲被告於系爭滑梯終點,未 舖設必要之防護設備,令使用人下滑至終點時,與堅硬之 碎石直接碰撞,則其所提供之服務,顯然未符合消費者保 護法第7條所指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亦有違反保護他人法 律之實。參照上開說明,原告自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或民 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之其損害。
㈡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如下: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 生活之需要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93條第1項



所明定。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被害以前並無此需 要,因被害以後始有支付此費用之必要者而言。」此有最 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547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故原告 因受傷而支出之醫療費用等,雖可請求被告賠償,惟仍應 以必要者為限。本件原告主張其受傷後,先後前往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大里仁愛醫院、和信復健診所、世宏中 醫診所及永安中醫診所治療;且陸續於崇德整復、生命之 美保健協會、胡師傅傳統整復推拿館等處,接受傳統民俗 醫療;以及購買痠痛保骨藥品等,計已支出9萬2921元等 情,固據提出相關單據為憑。惟被告則否認原告之上開全 部治療,與所受傷害有因果關係。故本院首應審酌者,為 本件原告所受傷害之程度,及應接受之必要合理治療為何 。
⒉經查,原告受傷害後,先後前往如附表所示之醫療院所治 療,而相關主要病歷及診斷證明書之記載,亦略如附表所 示。茲經本院調取原告之就醫病歷,送請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鑑定,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於104年10月2日以 院醫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鑑定意見書如下: ⑴病人於102年2月4日至本院中醫傷科門診就診,當時主 訴因102年2月4日滑梯跌坐地上導致臀部疼痛,行走酸 疼痛,上下樓疼痛,並有局部壓痛,診斷為臀部肌肉挫 傷。一般情形此傷害一至三個月休養即可好轉復原。 ⑵病人葉麗娟陸續於和信復健診所世宏中醫診所,永安 中醫診所及大里仁愛醫院接受復健治療,其中和信復健 診所,世宏中醫診所永安中醫診所診斷之病症臀部疼 痛部分,應與102年2月4日所受之傷害有因果關係;但 大里仁愛醫院所診斷之病症,根據病歷記載,可能與後 來之車禍有關,與102年2月4日所受之傷害無關。 ⑶世宏中醫診所103年9月27日診斷記錄病人於103年9月24 日因開車碰撞導致腰部挫傷,及104年3月9日診斷記錄 ,病人於104年3月9日因跌倒造成背部挫傷等,應與102 年2月4日所受傷害無關。另大里仁愛醫院於103年9月29 日診斷記錄,病人頸部扭傷及拉傷,頸椎間盤移位,腰 椎間盤移位等,根據本院病歷及103年8月27日本院腰椎 磁振照影(MRI)檢查結果,病人並無頸椎間盤移位及腰 椎間盤移位之問題,所以大里仁愛醫院於103年9月29日 診斷記錄,病人頸部扭及拉傷,頸椎間盤移位,腰椎間 盤移位等應與102年2月4日所受傷害無關,與他103年9 月29日大里仁愛醫院門診所描述之車禍有關。 ⑷世宏中醫診所103年9月27日之診斷紀錄:「103/09/24



腰部挫傷,開車碰撞受傷」、104年3月9日之診斷紀錄 :「104/3/9背部挫傷,因跌倒(滑倒)引起...」;及大 里仁愛醫院103年9月29日診斷紀錄記載:「頸部扭傷及 拉傷,腰底(關節)(韌帶)之扭傷及拉傷,頸椎椎間盤移 位、腰椎椎間盤移位」等,根據病歷記載及本院病歷及 103年8月27日本院腰椎磁振照影(MRI)檢查結果,病人 並無頸椎間盤移位及腰椎間盤移位之問題,所以其坐骨 神經,尾椎骨和髖骨直到左腳疼痛,應是車禍受傷碰撞 後才發生,與世宏中醫診所103年9月27日之診斷紀錄及 大里仁愛醫院103年9月29日診斷紀錄所提之傷害一樣, 乃造成葉麗娟坐骨神經受傷導致髖骨直到左腳疼痛的原 因。
葉麗娟所受尾椎骨之傷害,一般復原期間約三個月左右 。
⒊綜上鑑定意見書可知,原告因本件事故受傷後,於103年9 月24日之前所接受之治療,始可認定與本件傷害有相當因 果關係;至於103年9月24日以後之治療,則係103年9月24 日之另件車禍及104年3月9日之跌倒所造成,與本件事故 無關。再參以原告所受尾椎骨之傷害,一般復原期間僅需 約三個月左右,縱令原告體質特殊,惟自102年2月4日起 至103年9月23日止,已長達1年7月,衡諸常情,其治療之 時間已相當充裕。故本院認為於此期間之治療,始為必要 之治療;其所支出之費用,始可認定為必要之費用,而得 以向被告請求賠償。至於逾此期間之治療,難與認102年2 月4日所受傷害有何因果關係,自不得請求被告賠償, ⒋經查,依原告所提出之醫療單據,自102年2月4日起至103 年9月23日止,其支出之醫療費用詳如附表㈡所示,合計 為14,052元(參原證3)。此部分之醫療費用,自可向被告 請求賠償。
⒌至於原告主張另接受民俗傳統療法、購買痠痛保骨藥品, 以及其他費用等,固據提出崇德國術館、胡師父傳統整復 推拿館、生命之美保健協會開立之收據,及統一發票等為 證,惟迄無法證明業經合格醫師診斷或開立處方,認定屬 於必要之治療。本院認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⒍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 參照)。故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



權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 況等關係定之。本院審酌原告為教師、因本件事故所受傷 害之程度,以及財產狀況(見本院卷證物袋內之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所得調件明細表);另被告則為東 勢林場之經營者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 慰撫金900,000元,容有過高,應核減為90,000元,較屬 適當。
⒎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消費者保護 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得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14,052元 及精神慰撫金90,000元,合計104,052元(計算式:14052 +90000=104052)。
㈨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 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而起 訴狀繕本係於104年4月28日送達被告,被告迄未給付,當應 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其上開請求為有理由部分,併予請求 自104年4月29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㈩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及消費者保 護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4,052元,及自104 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
本件為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亦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㈠:原告受傷後之就醫時程紀錄
┌─────┬───────┬──────────────────────┐
│ 日 期 │ 醫療院所 │ 病歷紀錄或診斷證明書內容 │
├─────┼───────┼──────────────────────┤
│102.02.04 │中國醫藥大學 │主訴:因102年2月4日滑梯跌坐地上導致臀部疼痛 │
│ │附設醫院 │ ,行走痠痛,上下樓疼痛,並有局部壓痛。│
├─────┼───────┼──────────────────────┤
│102.02.08 │和信復健診所 │主訴:因102年2月4日挫傷導致尾骨疼痛。 │
│ │ │ │
│ │ │(復健治療至103年7月1日) │
├─────┼───────┼──────────────────────┤
│102.03.05 │中國醫藥大學 │主訴:因跌倒後臀部痠痛,無法行走。 │
│ │附設醫院 │ │
│ │ │經X光檢查並未發現明顯骨折且無神經壓迫症狀。 │
│ │ │經診斷為臀部肌肉挫傷,建議復健治療。 │
├─────┼───────┼──────────────────────┤
│102.11.25 │永安中醫診所 │主訴:臀部挫傷疼痛。 │
│ │ │ │
│ │ │(針炙治療至104年6月8日) │
├─────┼───────┼──────────────────────┤
│102.12.14 │世宏中醫診所 │主訴:102年12月3日因跌倒造成臀部挫傷。 │
├─────┼───────┼──────────────────────┤
│103.08.27 │中國醫藥大學 │安排磁振造影(MRI)檢查,並無明顯骨折也無神經 │
│ │附設醫院 │損傷,診斷仍為臀部肌肉挫傷。 │
├─────┼───────┼──────────────────────┤
│103.09.27 │世宏中醫診所 │103/09/24腰部挫傷,開車碰撞受傷。 │
├─────┼───────┼──────────────────────┤
│103.09.29 │大里仁受醫院 │主訴:之前有尾骨挫傷,此次因車禍導致雙肩及下│
│ │ │ 背痛併酸麻至左腳。 │
│ │ │ │
│ │ │診斷為頸部扭傷及拉傷,頸椎間盤移位,腰椎間盤│
│ │ │移位。 │
├─────┼───────┼──────────────────────┤
│103.11.04 │大里仁愛醫院 │接受頸椎磁振造影(MRI)檢查,顯示有五六節頸椎 │




│ │ │間盤移位及狹窄。 │
└─────┴───────┴──────────────────────┘
附表㈡:原告102年2月4日至103年9月23日以前支出之費用┌─────────────────┬───────┬──────────┐
│ 醫 療 院 所 │ 日 期 │ 金額(新台幣元) │
├─────────────────┼───────┼──────────┤
│ │ 102.02.04 │ 210 │
│ ├───────┼──────────┤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102.02.06 │ 120 │
│ ├───────┼──────────┤
│ │ 102.02.08 │ 140 │
│ ├───────┼──────────┤
│ │ 102.02.14 │ 152 │
│ ├───────┼──────────┤
│ │ 102.03.05 │ 720 │
│ ├───────┼──────────┤
│ │ 102.11.08 │ 170 │
│ ├───────┼──────────┤
│ │ 102.11.12 │ 120 │
│ ├───────┼──────────┤
│ │ 102.11.15 │ 120 │
│ ├───────┼──────────┤
│ │ 102.11.19 │ 120 │
│ ├───────┼──────────┤
│ │ 102.11.22 │ 120 │
│ ├───────┼──────────┤
│ │ 102.11.28 │ 120 │
│ ├───────┼──────────┤
│ │ 102.12.05 │ 170 │
│ ├───────┼──────────┤
│ │ 103.01.17 │ 170 │
│ ├───────┼──────────┤
│ │ 103.01.24 │ 120 │
│ ├───────┼──────────┤
│ │ 103.04.11 │ 920 │
│ ├───────┼──────────┤
│ │ 103.08.18 │ 480 │
│ ├───────┼──────────┤
│ │ 103.08.27 │ 680 │
│ ├───────┼──────────┤




│ │ 小 計 │ 4,652 │
├─────────────────┼───────┼──────────┤
│ │ 102.02.20 │ 50 │
│ 大里仁愛醫院 ├───────┼──────────┤
│ │ 103.03.05 │ 240 │
│ ├───────┼──────────┤
│ │ 103.03.05 │ 200 │
│ ├───────┼──────────┤
│ │ 小 計 │ 490 │
├─────────────────┼───────┼──────────┤
│ │102年2月28日至│ │
│ 和信復健診所 │103年10月15日,│ │
│ │費用合計7,670 │ │
│ │元,扣除103年9│ │
│ │月24日以後之費│ │
│ │用960元(4筆),│ │
│ │合計6,710元(參│ │
│ │本院卷第55頁以│ │
│ │下) │ 6,710 │
├─────────────────┼───────┼──────────┤
│ │ 102.12.14 │ 100 │
世宏中醫診所 ├───────┼──────────┤
│ │ 102.12.16 │ 80 │
│ ├───────┼──────────┤
│ │ 102.12.18 │ 80 │
│ ├───────┼──────────┤
│ │ 102.12.21 │ 80 │
│ ├───────┼──────────┤
│ │ 102.12.24 │ 80 │
│ ├───────┼──────────┤
│ │ 102.12.26 │ 80 │
│ ├───────┼──────────┤
│ │ 102.12.28 │ 100 │
│ ├───────┼──────────┤
│ │ 102.12.30 │ 80 │
│ ├───────┼──────────┤
│ │ 103.01.03 │ 80 │
│ ├───────┼──────────┤
│ │ 103.01.06 │ 80 │
│ ├───────┼──────────┤




│ │ 103.01.11 │ 80 │
│ ├───────┼──────────┤
│ │ 103.01.14 │ 80 │
│ ├───────┼──────────┤
│ │ 103.05.06 │ 100 │
│ ├───────┼──────────┤
│ │ 103.05.09 │ 350 │
│ ├───────┼──────────┤
│ │ 103.05.14 │ 350 │
│ ├───────┼──────────┤
│ │ 103.05.21 │ 350 │
│ ├───────┼──────────┤
│ │ 小 計 │ 2,050 │
├─────────────────┼───────┼──────────┤
永安中醫診所 │ 102.11.25 │ 150 │
├─────────────────┼───────┼──────────┤
│ │ 合 計 │ 14,0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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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