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057號
TCDV,104,補,2057,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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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7號
原   告 煒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樺
原告與被告浚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78,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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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煒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浚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