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030號
TCDV,104,補,2030,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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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0號
原   告 鄭仁明
被   告 葉陳美玉
      陳芳民
      沈陳菊枝
      謝秀微
      王謝秀錦
      謝鄉帝
      謝禎玲
      謝玉梅
      謝文萍
      謝進雄
      謝美華
      謝進富
      謝春明
      謝麗雲
      謝錦郎
      謝文進
      謝玉春
      謝宛諭
      姚廖秀清
      姚玉明
      姚如玲
      姚麗明
      張王玉梅
      李恩平
      陳鴻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為500.0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8,1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90分之1,則原告就本件分割
共有物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45,006元(計算式:8,10
0×500.05×1÷90=45,00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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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