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025號
TCDV,104,補,2025,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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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邱緯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文怡、振揚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735號),惟被
羅文怡振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3,5
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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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