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邱緯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文怡、振揚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735號),惟被
告羅文怡、振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3,5
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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