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1號
原 告 中堡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原 告 登極鐵工廠即陳巧玲
被 告 江文福
黃家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4,400元(即
原告主張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454平方公尺×104年1月之公告土
地現值3,600元/平方公尺=1,63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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