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0號
原 告 陳鴻銘
訴訟代理人 劉育綾律師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職
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404,3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85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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