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83號
TCDV,104,補,1983,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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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林玉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顯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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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