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65號
原 告 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燿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9190 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047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