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62號
原 告 心銘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寶蓮
被 告 吳德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台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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