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58號
TCDV,104,補,1958,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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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58號
原   告 潘敏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金驄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7,17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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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