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51號
TCDV,104,補,1951,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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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51號
原   告 林欣達
      包獻仁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儼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築漾空間創藝坊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林欣達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27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包獻仁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78,5
  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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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築漾空間創藝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