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50號
TCDV,104,補,1950,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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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海芙蓉飲食店
法定代理人 楊書銘
原   告 曾坤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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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