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海芙蓉飲食店
法定代理人 楊書銘
原 告 曾坤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