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千里工程行即謝詠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31,5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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