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尚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泉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紋即振德消防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8萬2,3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6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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