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896號
TCDV,104,補,1896,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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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力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興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群維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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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群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