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力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興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群維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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