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80號
原 告 林柏枝
林宇珅
林采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2,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