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443號
TCDV,104,簡上,443,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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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蔡柄榮即蔡聖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4
年度中簡字第47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並提出繕本或影本壹份。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並按同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 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而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均準 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或影本 1 份,其記載事項應同附件所示,毋得延誤。如上訴人未於 主文所示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 由書之理由,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5 項規定 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 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 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 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 ,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 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 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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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