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860號
TCDV,104,監宣,860,2015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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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梁信進 
相 對 人 梁陳恩女
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梁陳恩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梁信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梁雅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 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 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 第1 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梁信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梁陳恩女(女、 15年8月2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 相對人罹患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失智症),經家人送醫 治療均不見起色,相對人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 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 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請指定關係人即相 對人之女梁雅娟(女、52年3月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 簿、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親屬 系統表、監護宣告親屬團體會議紀錄、同意書等為證,堪信 為真實。又相對人在本院於鑑定人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洪崇傑醫師前訊問其關於姓名、年籍、住所、與聲請人之關 係等問題,相對人多點頭一下,不會回答。嗣經鑑定醫師再 進一步為診斷及鑑定結果略以:1.老年性失智症,程度重大 ,理解以及認知能力有重大障礙,故判定不能管理處分自己 財產,短期內回復可能性低。2.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 )之程度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104年11月11日訊問筆 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4年11月18日院精字第0000000 000號函附之監護輔助鑑定書乙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 訊問結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老年性失智症 等疾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及依相 對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梁雅娟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 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 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基上,監護人梁信進 於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法院指定人梁 雅娟,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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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