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951號聲 請 人 陳寬隆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淑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票據號碼WG0551951之本票原本(因影本金額不易辨識)。二、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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