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75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魏志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陳詠森、ST LI
FE CO.,LTD、彭玉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ST LIFE CO.,LTD公司登記資料及在台營業所地址、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本票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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