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75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魏志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WALNEY FURNITURE CO.,LTD、吳念平、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孫麗華、楊國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債務人WALNEY FURNITURE CO.,LTD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在
台營業所地址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本票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