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751號
TCDV,104,司票,6751,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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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75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魏志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WALNEY FURNITURE CO.,LTD、吳念平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孫麗華楊國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債務人WALNEY FURNITURE CO.,LTD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在
  台營業所地址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本票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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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