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657號
TCDV,104,司票,6657,201511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657號
聲 請 人 朱雋希即鬼椒麻辣王食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沐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徐沐村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