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657號聲 請 人 朱雋希即鬼椒麻辣王食坊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沐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徐沐村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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