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353號
聲 請 人 戴利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根本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卓清揚即卓聖
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狀載相對人根本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卓清
揚即卓聖枝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卓清揚即卓聖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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