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靜敏
相 對 人 張智聞
債 務 人 張建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建欽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張建欽之債權,經設定登記 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8月1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 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款 項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 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8月1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建欽,全部。 嗣債務人張建欽於⑴104年7月20日⑵102年8月19日⑶102年8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900,000元⑵4,000,000元⑶60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09年7月20日⑵12 2年8月19日⑶109年8月19日,如未按月繳納本息,即喪失期 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4年10月20日⑵104年9月19日⑶104 年10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⑴861,826元⑵3,985,667元⑶438,65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而債務人已於102年12月4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 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1 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借款契約書3件(以上均影本)、 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相對人及債務人戶籍謄本1件為證 。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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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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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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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雅區 │三和 │ │0611-0001 │建│10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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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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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7│臺中市大雅區三│住宅、梯間 │1層:47.68 │陽台:7.55│全部 │
│ │ │和段0611-0001 │鋼筋混凝土造 │2層:47.68 │ │ │
│ │ │地號 │3層樓 │3層:46.83 │ │ │
│ │ ├───────┤ │突出物: │ │ │
│ │ │臺中市大雅區德│ │14.36 │ │ │
│ │ │勝路196巷76弄 │ │合計:156.55│ │ │
│ │ │3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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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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