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金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忠
相 對 人 曾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12月2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 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債務人曾 明昌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元,已屆102年11月24日清償期 已屆至,而相對人於99年11月26日開立予聲請人,到期日別 自100年1月10日起至102年11月10日止之按月分期償還本票 共35紙,合計金額共2,859,922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大雅區 │上楓 │ │0525-0000 │建│1164.00 │10000分之408│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1220-│地號:臺中市大 │ 人行道、店舖 │總面積:197.30 │ │ 全部 │
│ │000 │雅區上楓段0525│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 │ │
│ │ │-0000 │層數:006層 │ 一層:37.54│ │ │
│ │ ├───────┤ │ 二層:48.05│ │ │
│ │ │臺中市大雅區民│ │ 地下層:111.71│ │ │
│ │ │生路4段139巷69│ │ │ │ │
│ │ │號 │ │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842.0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3。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