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 理 人 張旺順
債 務 人 周芝蘭
相 對 人 順利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周芝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周芝蘭之債權,經設定登記 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9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63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9年8月1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 款、信用卡消費款。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並自墊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之 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周芝蘭,債務額比例:全部 。
(十二)設定權利範圍:677地號、6523建號、6524建號各為 70分之10;6525建號為全部。
嗣債務人周芝蘭於民國99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3,020,0 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 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4年5月16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 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495,091元及利息暨逾期六 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民國102 年4月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往來 明細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 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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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設定權利│
│ ├───┬────┬───┬───┬──────┤ ├─────┤ │範 圍│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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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屯區 │大進 │ │ 677 │建│ 262.00 │ 全部 │70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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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前:田心段80,11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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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設定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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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進段677地號 │ │ │ │ │ │
│ │ │ │辦公室、鋼筋混凝│地下二層:35│ │ │ │
│1│6523├───────┤土造、7層 │.04 │ │ 全部 │70分之10 │
│ │ │大墩四街2號地 │ │合計:35.04 │ │ │ │
│ │ │下二層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大進段6532建號,面積:1131.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4分之29。 │
├─┬──┬───────┬────────┬──────┬─────┬────┬─────┤
│ │ │大進段677地號 │ │ │ │ │ │
│ │ │ │店舖、鋼筋混凝土│地下一層:27│ │ │ │
│2│6524├───────┤造、7層 │.75 │ │ 全部 │70分之10 │
│ │ │大墩四街2號地 │ │合計:27.75 │ │ │ │
│ │ │下一層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大進段6532建號,面積:1131.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4分之1 。 │
├─┬──┬───────┬────────┬──────┬─────┬────┬─────┤
│ │ │ │ │ │ │ │ │
│ │ │大進段677地號 │店舖、人行道、鋼│一層:52.17 │ │ │ │
│3│6525├───────┤筋混凝土造、7層 │騎樓:64.12 │ │ 全部 │ 全部 │
│ │ │大墩四街2號 │ │合計:116.29│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大進段6532建號,面積:1131.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4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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