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66號
TCDV,104,司拍,366,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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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嚴雋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本人及第三人嚴雋崴即尚崴土木包工業之 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4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4月1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收。
(十)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嚴雋崴,全部。 ㈠⑴相對人嚴雋崴於103年5月2日⑵相對人嚴雋崴即尚崴土 木包工業於102年10月24日⑶相對人嚴雋崴即尚崴土木包



工業於103年4月24日,邀同莊幃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款⑴5,330,000元⑵2,000,000元⑶1,500,000元,約定 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0年5月2日⑵105年10月 24日⑶106年4月2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⑴104年8月2日⑵104年7月 24日⑶104年7月2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 尚欠本金⑴5,330,000元⑵304,950元及566,352元⑶316,1 33元及587,110元。
㈡相對人嚴雋崴於100年6月29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 並准予信用額度最高100,000元,依約定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最遲應於帳單列印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完 全付清帳單上累積應繳總金額,如未完全付清,則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以聲請人核定之循環信用利率計收循環利息 及違約金,計尚欠本金95,23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3份、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帳簿查詢、帳單查詢、繳款明細及計息摘要等影 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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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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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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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安區 │安重 │ │552 │田│2,78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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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