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46號
TCDV,104,司拍,346,2015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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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高素鈴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賴文堅之釋明文件,據卷內送達證 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聲請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 為104年11月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 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4年11月19日 起發生送達之效力。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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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