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01號
TCDV,104,司執消債更,101,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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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春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李昇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本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所稱盡力清償,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 ,即足當之,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對債 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 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亦有闡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春美(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1日發函全體債 權人進行書面表決,未獲債權人可決,惟查:
㈠債務人陳報其受僱於宏霖人力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金士頓公 司,月薪平均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現每月支付7,00 0元租金獨自在外租賃而居,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度、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 薪資明細、薪資存摺、租約、勞工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見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卷)、陳報狀、訊問筆 錄在卷可憑(見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卷),堪認 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是債務人確有更生方案之還款能力, 應堪認定。
㈡再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名下有集中保管證券戶股票價額 約8,800元、81年份汽車、87年份機車各一部,此外無不動 產及有效商業保險保單,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見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卷)、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考(見本院104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101號卷)。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584,8



56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2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之餘額(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更生償還計 畫草案等),是債務人將薪資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及扶養必 要支出後,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 ,每期清償8,123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 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並加計股 票價值後逾9成之數額,均用於清償債務,堪認其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
三、另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不同意 理由如下:㈠每月支出高於臺中市或臺灣省地區最低生活費 、房租應酌減並與同居人分擔、母親扶養費應與扶養義務人 分擔;㈡每月薪資加計三節獎金、年終獎金、股票變價所得 後,收入為30,372元,其收支餘額為10,152元或8,780元, 卻僅以8,123元清償;㈢名下股票價值是否已全部加計、財 產清單未記載名下有股票,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9款情形;㈣有無保單價值未計入;㈤應提保證 人一名;㈥還款成數過低等語。然查:
㈠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之必要生活費用若干,應依其具體生活 狀況個別認定之,不宜概以內政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為認定標準〔99年第5期民事業務 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21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 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另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 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係以稅捐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 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為目的(參大法官釋字第41 5號解釋),故免稅額雖得作為扶養費用之參考標準,然依 內政部訂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維持個人基本生活之最低 需求,與扶養親屬免稅額係作為結算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之 減項,僅屬稅捐上之優惠性質不同,仍須參酌扶養義務人及 扶養權利人之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等情事個案認定。經查: ⑴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參酌其工作地點新竹科學園區 及其附近房租水準、獨自在外住居無人分擔,是其每月支付 租金7,000元,尚屬合理之居住花費。另觀諸債務人所列每 月平均之生活必要支出,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並無顯然 過高。是債權人以此為不同意更生方案理由,容有誤會。 ⑵至債務人母親之扶養費部分,參酌債務人母親現年約75歲, 已年邁無工作能力、每月領有勞人年金3,500元、共同扶養 義務人3人、財產狀況、債務人收入及支出分配等情,此項 扶養費數額尚未逾我國社會常情,應認屬合理之支出。 ㈡就收支餘額部份:




⑴本件債務人平均月薪29,000元,已如前述,債權人主張薪資 薪資為29,625元,已有誤會。且該數額係每日工作11小時所 得,已逾法定正常工時,然債務人現年55歲,罹有多發性甲 狀腺結節腫及重大疾病,其為進行更生仍願辛勤工作並以上 開數額作為更生方案計算基礎,已屬盡力清償。 ⑵另債權人主張加計年終、三節獎金後每月薪資為30,372元一 節。惟關於三節獎金、年終獎金之發給,性質上係屬恩惠性 之給與,並非勞工可事先預估其數額,並於屆期時當然取得 請求給付之權利,又雇主是否發放年終獎金,又若予以發放 ,則其發給標準、數額等,多繫於公司經營之良莠、景氣之 榮枯、經營決策之心態等而定,非可預先推估,並足額列入 於更生方案中,否則,若因雇主突不予發給,或發給未如事 先預估額時,勢將對債務人之清償方案之履行,產生重大之 困擾,既無足達更生衡平清償之目的,反更侵害總體債權人 之利益,是以將債務人近年來之三節獎金、年終獎金收入、 債務人工作型態、年齡變化對工作績效之影響,並衡估其任 職行業之一般形象等予以為總體之觀察後,再決定是否加計 於更生清償收入中,不惟兼顧雙方之利益,更適足以達確保 更生履行可能之效果,而實質上維護到全體債權人之利益。 經查,本件債務人每年領取三節獎金僅2,500元、年終獎金 5,000元,其數額尚屬低微,換算為每月薪資亦僅為625元, 占債務人收入比例甚低,參酌前揭說明,並慮及債務人年齡 、身心狀況不佳,卻仍願盡力清償,而志願以超時工作以清 償債務,實質上係已將其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列入清償數額 。
⑶又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 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願提出每月清償8,123 元之更生方案,已逾其每月必要支出餘額加計財產清算價值 逾9成,即與前揭規定相符。
⑷據上,債權人以其收支餘額與更生方案清償數額不符等,為 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尚無可採。
㈢再查,本件債務人名下有集保股票價值共計約8,800元,亦 如前述。又債務人已於聲請時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 度、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清單,其 上均已載明該等股票所得,參以該等股票屬畸零股、且價額 不高,應認該等疏漏記載非屬情節重大。是本件債權人就股 票部分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要有誤會。




㈣又債務人名下已無有效商業保險保單,亦如前述。債權人雖 主張債務人曾以信用卡繳納保險費資料云云,為參諸債權人 所提消費明細係91年間之消費資料,歷時久遠,並與法務部 高額壽險資訊連結查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所示不符。是債權人以此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亦無可 採。
㈤另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 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本件債務 人有固定收入,是本件債權人以其未提供保證人為不同意理 由,核與前揭規定不符。
㈥末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未規定更生方案之最低清償額 度,縱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甚低,然據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 狀況,可認其已盡力清償,法院仍可逕行認可。另同條例第 142條固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 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 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然該條文係 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故特予規定法院於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債 務人若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成數後之免責事由,與本件債務 人係聲請更生程序無涉,是債權人以更生方案清償成數未達 20%,遽認有欠公允,委無足採。
㈦基上,本院審酌本件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債務人確已盡力清 償,參諸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暨修法 理由說明,於債務人依其自身條件確已盡力清償之前提下, 各債權人所不同意更生方案之事由,均不可採。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 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並加計財產價值逾9成, 用以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 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 ,雖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本院依法仍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 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 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 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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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霖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