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274號
TCDV,104,司促,34274,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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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27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曾圓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點0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肆拾玖元之遲延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貳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
   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玖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
   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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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