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92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郁特里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林永祝、
邢嘉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郁特里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業於104年10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8668700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
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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