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85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洪金寶
法定代理人 洪呅
法定代理人 劉樹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金寶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
77414682,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
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925元,專案補
償款16,527元,共計新臺幣29,45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
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債務人洪金寶尚未成年,依其申請時身分證上資料法定
代理人為洪呅(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及劉樹根。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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