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642號
TCDV,104,司促,33642,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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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6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鄭涴孆
債 務 人 鄭孟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涴孆於民國(下同)101年就讀私立龍德家商
    時,邀同債務人鄭孟修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
    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
    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67,456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3年07月01日)一年後
    之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67,45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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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