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536號
債 權 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憲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其中本金、利息金額各為何?)
㈡確認分段請求金額(即各年度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是否
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