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536號
TCDV,104,司促,33536,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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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536號
債 權 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憲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其中本金、利息金額各為何?)
  ㈡確認分段請求金額(即各年度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是否
   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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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