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溫郁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郁特里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郁特里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於104年10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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