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497號
TCDV,104,司促,33497,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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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溫郁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郁特里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郁特里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於104年10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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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郁特里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