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89號
債 權 人 黃賢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銘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為「黃賢良」或「黄賢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