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489號
TCDV,104,司促,33489,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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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89號
債 權 人 黃賢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銘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為「黃賢良」或「黄賢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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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