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337號
TCDV,104,司促,33337,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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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37號
債 權 人 林昭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文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許文彥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付相關釋明(依釋明資料所
   示勞資爭議事件,資方似為井上釣蝦休閒餐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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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