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37號
債 權 人 林昭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文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許文彥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付相關釋明(依釋明資料所
示勞資爭議事件,資方似為井上釣蝦休閒餐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