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溫妙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姓氏為溫或温)
,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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