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323號
TCDV,104,司促,33323,201511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溫妙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姓氏為溫或温)
   ,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