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270號
TCDV,104,司促,33270,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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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2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張二男
債 務 人 陳美雲
一、債務人張二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貳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二男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陳美雲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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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