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2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張二男
債 務 人 陳美雲
一、債務人張二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貳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二男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陳美雲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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